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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487.2012.z1.042

从戏仿作品看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

引用
一、戏仿作品的含义和特征 戏仿作品作为一种独立的艺术创作手法,被广泛地应用于包括小说、绘画、诗歌、戏剧、音乐、电影等多种艺术形式.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通信和信息技术的突破性进展,国际互联网的普及日益加速,不仅为戏仿作品的制作提供了更好的技术条件,也为戏仿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更适宜的文化土壤.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戏仿作品进行制度上的定义.从普遍能够接受的学术理解来看,戏仿作品被界定为作者"为了达到一种滑稽的令人发笑的艺术效果或者是表现对该作品的批评而对某一作品的特征、个性或者风格进行模仿、仿照的一种创作成果"或者是"以一种散文或者韵文诗的形式将某一类作品进行模仿,将其中的个性特征和思想感情进行翻转,从而表现出它们的荒谬和愚蠢"[1](P102).

戏仿作品、《著作权法》、艺术形式、特征和、国际互联网、艺术效果、信息技术、文化土壤、思想感情、诗的形式、模仿、技术条件、个性、创作手法、创作成果、制作、制度、韵文、音乐、学术

I20;J64

2012-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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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487

36-1003/D

2012,(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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