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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487.2012.z1.037

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引用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性质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律和相关规定,向国家依法设置的统一登记部门对本人所属的不动产权属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性质,目前国内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公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属于一种公法上的行政行为,体现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干预,干预的目的旨在明晰各种不动产物权,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证明行为说,该说认为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是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具备办证(交付)条件,至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身,只是对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结果进行确认和公示,而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审查和批准;三是私法行为说,该说认为统一登记本质上应为私法行为.

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私法行为说、买卖合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明行为说、公法行为说、职责范围、依法保护、行为性质、行政行为、物权关系、审查、三种观点、合法权益、国家、管理机关、干预的目、物权人、权利人

D92;DF7

2012-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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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

1007-8487

36-1003/D

2012,(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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