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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487.2012.08.016

论我国“司法调整合同违约金”的异化及其消解

引用
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司法调整.但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导致实务中在执行司法调整时,又会遇到调整幅度过于原则、对当事人请求作狭义解释等异化现象的阻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我国司法部门调整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司法调整合同违约金作用的有效发挥.

合同违约金、司法调整、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

D923.3(中国法律)

2012-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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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487

36-1003/D

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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