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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487.2011.11.011

土地流转制度中的财产权与养老权

引用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是继土地承包经营权放开后又一针对农地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也是为最终实现农民利益着想的根本制度.农民以土地为业、靠土地养老的观念是以土地财产权的默认为前提的.土地财产权的权利属性偏向于主体平等性、可流动性和独立性.而养老权的权利属性可以从其权利谱系中的具体定位得出其作为基本人权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性以及物质前提性结论.因此,如何弥补市场作为主体提供养老产品的不足,让土地财产发挥其最大的价值,供给养老保障需求,是农民养老权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土地流转、财产权、养老权

F301.1(农业经济理论)

教育部2010年青年基金项目"土地流转制度下的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财产权、养老保障权关系视角"10YJC820094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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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

1007-8487

36-1003/D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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