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487.2008.10.017
清末新式司法人才的培养与任用述论
新式司法人才的培养和任用是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近代化转型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清末时期展开的司法制度变革,在新式司法人才的培养和任用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表现为设立新式法律学堂培养人才,重用留学归国人才,举行和规范法官考试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另一方面,清末法制改革主要基于收回领事裁判权等功利需要而起动,人才准备相对不足,因此具有仓促、变通等特点,影响到司法改革的实效.
司法职业化、司法制度、司法近代化、清末司法改革
D929(中国法律)
2008-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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