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487.2005.04.028
浅论我国乡村法治权力的构建
法治权力理论的本义,要求权力的产生、运行、终止,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做到权力的实质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的统一.我国乡村法治权力建设,追求实质性民主较多,完善程序性民主不够.必须在六个具体措施上加强乡村法治权力的构建,以实现我国乡村法治权力实质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的统一.
乡村法治、程序性民主、权力构建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0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