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交流制度的正义性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师交流制度的正义性主要表现为学生权利与教师义务相协调、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相平衡、国家社会利益与学校群体利益相统一等三个方面.限于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和制度实施的复杂性,当前我国各地教师交流制度面临诸多正义性拷问与难题,尚需从健全法律法规、优化制度措施、完善激励工具、凝聚价值共识等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义务教育、教师交流制度、制度正义、制度性羞辱、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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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新教育公平的理论建构与实践探索”建设项目编号:2015ZSTD00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教师教育治理结构与机制的国际比较与本土建构”项目号:15YJA880093的研究成果.
2016-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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