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的祛魅--以司法公正的社会感知为视角
传统意义上的民意是大多数人民的意志。然而,遇到公众案件时,民意与法意的矛盾似乎愈演愈烈。民意的本质其实是利益集团的表态,通常会通过媒体或者信访为政府所知,媒体对司法机关起到实质意义上的监督作用,但还不具备改判的威力;而信访制度却成为制度的鸡肋。对于上访者而言,其实他们的利益得失体现为自己难以发觉的禀赋效应。总之,政府应该聆听的民意是关乎民生的问题,而司法机关更应该维护法律权威,对于有关审判的民意确实没有必要过分担忧。
民意、司法公正、社会感知
D925.2;TP393;G254
2014-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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