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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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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越来越多,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范围成为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法律法规中都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限定为政府办公厅、环保部门、基层信息报告员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然而这样的规定既不符合我国《立法法》,也不符合当前的实践情况。设立首席信息官、授权基层政府、授权其他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是当前完善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的必由之路。

突发环境事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

D920.0;D630.1;F270.7

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3122013240196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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