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存在的冲突
“上位法”、“下位法”是《立法法》确立的区分法律位阶的两个基本范畴。“所谓法律位阶是指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内,确定不同类别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效力等级与适用顺序的制度。”法律位阶范畴揭示了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纵向地位,并且是确立法律效力等级的首要依据。根据《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一旦下位法制定机关制定了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法律规范,上位法制定机关可以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行使改变或撤消权。此条规定确立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意味着当两者相抵触时,司法机关应优先适用上位法。但在实践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原则并不完全协调,而是存在冲突的。
上位法、下位法、备案审查
D920.4;F830.91;D632.8
2013-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