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83/j.cnki.issn1004-3780.2021.01.005
论青少年学生志愿服务立法自愿性与义务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继大学生"被志愿"现象之后,法律政策层面出现了志愿服务学分化的规定,引发了志愿服务自愿性与义务性的悖论之争.这场争议的实质是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的意思自治与国家权力的强制干预之间的张力.采用宪法规范的扩张性解释方法、通过基本权利功能的视角,经分析发现,政治自由、社会权以及平等权可以成为志愿服务立法源头性问题——合宪性的依据,但是难以证成其义务性规范的合宪性.不过,对于青少年学生这一特殊主体,志愿服务的实践育人功能从教育权的角度为二者的并存寻找到了依据.
志愿服务、自愿、义务、法理基础、青少年
DF391.3(行政法)
本文系中国宋庆龄青少年科技文化交流中心2019年委托项目"青少年志愿服务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1-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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