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用户参与"视角探讨数字服务税征收
数字经济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战,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边界逐渐模糊,用户作为"产消者"主要通过网络效应、数据生产和内容生产三种形式为企业创造价值,但通常没有得到回报,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数字化经营中的部分超额利润课税,以实现税收公平.
数字经济、数字服务税、产消者、反垄断
G252;F812.42;F273.1
2022-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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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数字服务税、产消者、反垄断
G252;F812.42;F273.1
2022-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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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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