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竞争法中个人数据保护的实践及启示
隐私保护水平决定了网络服务质量并已成为互联网企业的重要竞争手段.欧盟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通过之前,在竞争法规范中排除个人数据保护;《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通过后,欧盟关于微软/LinkedIn企业合并审查的决定是欧盟将个人数据保护纳入竞争法规范性构成要件的标志.欧盟的法律实践表明,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竞争法息息相关.首先,要针对数字经济市场构建以数据可携权为根本的法律架构.其次,应赋予数据主体个人对"用户画像"的拒绝权.最后,严格区分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
欧盟竞争法、个人数据、隐私、数据可携权、拒绝权
2021-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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