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信息”和权利保障——审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两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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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和权利保障——审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两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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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3月1日起施行,将有利于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对《规定》的评价可以从多个维度展开,就文本内容看,有两个面向值得探讨,一是文本把信息内容划分为鼓励性信息①、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二是把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三者纳入网络治理对象.鼓励性信息可以倡导、违法信息可以依法治理,不良信息如何辨别?这是个问题.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确实在网络内容治理上要履行一定的责任,但如何保障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生产和使用信息内容的权利,这也是问题.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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