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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2759.2016.01.033

责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分离与合一——再论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中记者与其所属媒体间的外部责任分配

引用
再研究之缘起 在中国新闻法治史上,“富士康案”是一个标志性案例,该案曾被展江教授称为“国人的法制大讲堂”.①2006年7月,富士康起诉记者个人并附之以3000万元天价的财产保全措施.其后,富士康虽变更被告为第一财经日报社并旋即和解结案,但由此引发了许多媒体人士对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极大不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随着“富士康案”的火速退场,这种不满却没有能够变为理性的反思存续下去,更没有上升到推动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明确修改的层面.

责任主体、诉讼主体、新闻法治、侵犯名誉权案件、媒体人、富士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若干问题、保全措施、再研究、标志性、中国、审理、起诉、结案、讲堂、国人、法制、财经

D92;D91

2016年度山东省青年教师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政法院校新闻专业法学概论课程教改研究——以山东政法学院为视角”课题16SDJ113的研究成果

2016-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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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记者

1002-2759

37-1003/G2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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