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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2759.2015.10.011

新闻传播立法要有合宪性--以监督权和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原则为例

引用
我国已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互联网时代的新闻传播也需要通过立法来规制。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因此,新闻传播立法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保障公民和媒体的宪法权利,其二是规范相关权利的限制方式。一般认为,和新闻传播有关的宪法权利主要有两项,即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实质性的宪法实施制度,这两项权利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到实践中,所以必须依赖新闻传播法的具体化才能明确保障。另外,言论自由等权利不是绝对的,其也要受到普通法律的限制。但是,根据依宪治国的要求,法律制定出来的限制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不得与之相违背、相抵触。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探讨新闻传播立法的合宪性,就是探讨法律所可施加于言论之上的强制力的限度。

新闻传播法、立法、合宪性、监督权、言论自由、法律制定、依法治国、宪法权利、依宪治国、宪法第、国家工作人员、公民、权利的限制、互联网时代、中共中央、宪法原则、实施制度、具体规定、基本方略、国家机关

D92;D9

2015-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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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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