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759.2011.33.022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解释明确一件事
热闹一时的国务院决定98家中央部门公开“三公”经费的话题,随着8月底外交部宣布它的“三公”经费属于国家秘密而告一段落.虽然舆论(包括大众媒体和自媒体)对很多部门的迟缓拖拉、内容的参差不齐以及连究竟应该是哪98家部门也是一个谜团等等不无非议,但是由于没有得到权威部门的任何响应,也就逐渐淡忘.笔者只是看了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又想起了“三公”话题中的一个小插曲,就是有一位名叫李劲松的律师,因为恭候外交部门实在等得有点不耐烦,就向它们发去了EMS,要求他们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提供关于“三公”经费的信息(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属于“条例”规定“重点公开”的内容),但还是似泥牛人海无消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经费、中央部门、行政案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内容、决算报告、国家秘密、大众媒体、财政预算、自媒体、国务院、舆论、消息、审理、权威、谜团
D92;D91
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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