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服务发展、管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互联网信息服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安全、刑事案件、信息保护、维护、网络实施、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合法权益、国家安全、管理办法、公共利益
TP3;TN9
2014-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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