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来自深沪上市公司数据的实证检验
@@ 一、研究背景与文献回顾
在我国,企业各利益相关人对会计盈余还是亏损十分敏感,会计盈余已成为许多契约(包括政治契约)的重要参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7条和第15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果"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若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同时又规定,"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那么,它将因此而受到暂停股票上市、甚至终止股票上市的处罚.这对于这些上市公司本身及其股东、管理层和有关主管部门而言,其不利影响是显见的,可以推测,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会竭尽全力,采取种种盈余管理手段,以免出现亏损或连续亏损三年的情况.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st上市公司、实证检验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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