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处分名下股权效力认定的利益衡量及其规范路径
理论及实务界有关股东婚内所持股权是否为共有财产以及能否单独处分问题的讨论,远未达成共识.夫妻单方处分名下股权的效力认定,必须充分虑及《民法典》婚姻财产法规则与商事外观法理价值取向的根本差异,以寻求家庭场域下交易相对人、持股方及非持股方之间交织的婚姻利益与交易利益得以妥当协调和均衡保护.股权转让协...>>详细理论及实务界有关股东婚内所持股权是否为共有财产以及能否单独处分问题的讨论,远未达成共识.夫妻单方处分名下股权的效力认定,必须充分虑及《民法典》婚姻财产法规则与商事外观法理价值取向的根本差异,以寻求家庭场域下交易相对人、持股方及非持股方之间交织的婚姻利益与交易利益得以妥当协调和均衡保护.股权转让协议于转让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但股权变动与否得依公司法及婚姻财产共有规则而论.持股方单独所为之股权处分行为无效,但构成善意取得之场合除外.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实际履行不能时,交易相对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抑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股权处分行为因适用善意取得而致股权权属移转时,非持股方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抑或离婚时要求持股方赔偿经济损失.
股权共有、利益衡量、效力识别、裁判进路
DF52(民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9YJC820019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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