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救济之困境与出路
传统行政争议一般由行政机关引起,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其权利予以救济.对行政协议而言,协议双方均有可能违反协议约定,因而双方合同上的权利都应得到维护.在当前行政协议相关规范中,重点偏向于相对人权益的救济与保护.然而,在不考虑行政协议的特殊性或故意避免相关可能性的情况下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并不...>>详细传统行政争议一般由行政机关引起,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其权利予以救济.对行政协议而言,协议双方均有可能违反协议约定,因而双方合同上的权利都应得到维护.在当前行政协议相关规范中,重点偏向于相对人权益的救济与保护.然而,在不考虑行政协议的特殊性或故意避免相关可能性的情况下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并不能周延地解决违约救济途径选择问题.若争议涉及相对人违约时,行政机关如何进行救济仍是理论和实践中所探讨的难点之一.当前,司法解释规定可采用非诉执行方式处理相对人违约问题,但行政机关救济途径存在执行依据不明确、其他救济方式兼容性不足等问题.为此,应以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制度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合理地配置执行过程中的行政权力,最终达成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效果和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
行政协议、行政机关、相对人、救济、行政诉讼
D925.3(中国法律)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