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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还原主义到生态整体主义: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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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主要有以《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综合立法,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为代表的单行立法.其中,综合立法难以深入解决流域内的特殊问题,虽然单行立法能够对流域进行具体规制,但因为采用"环境—资源"二分的立法逻辑,忽略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人为地将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污染防治相割裂....>>详细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主要有以《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综合立法,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为代表的单行立法.其中,综合立法难以深入解决流域内的特殊问题,虽然单行立法能够对流域进行具体规制,但因为采用"环境—资源"二分的立法逻辑,忽略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人为地将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污染防治相割裂.鉴于此,现行环境保护立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的要求.最近生效的《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流域立法,超越以往的还原主义方法论,坚持生态整体主义法律观,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模式的一次新尝试.宏观上,流域立法将长江流域的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合为一体;微观上,流域立法统筹规范长江流域的生态、产业、城市布局、人文和环境美学等要素.受流域立法的影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立法模式可能产生新的变化与发展.

《长江保护法》、流域立法、还原主义、生态整体主义、立法模式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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