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具有主观与客观的二元结构.主观目的为合同当事人的缔约动机,客观目的即典型的交易目的,是给付的效果意思.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制度意义在于,合同系当事人基于某种目的而缔结,当该目的不能实现时即没理由继续维持,其本质就是给付的无益性.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应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宗旨由对债务人的惩罚到使债...>>详细合同目的具有主观与客观的二元结构.主观目的为合同当事人的缔约动机,客观目的即典型的交易目的,是给付的效果意思.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制度意义在于,合同系当事人基于某种目的而缔结,当该目的不能实现时即没理由继续维持,其本质就是给付的无益性.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应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宗旨由对债务人的惩罚到使债权人从无益的合同拘束中解脱的变迁.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主要在客观目的的意义上进行认知,但这导致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与合同目的相等同,且不能涵摄所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合同目的不仅是给付义务的内容,还应定位为合同给付义务之外的利益,从而作为合同意义的存在前提.
合同目的、合同解除、履行障碍、债务不履行
DF52(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19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2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