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值班律师制度的赋权功能——以犯罪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权为切入点
在中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名义上的获得律师帮助权与实际咨询律师并获得法律帮助相对分离.尽管犯罪嫌疑人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仍需独自面对高压审讯,直至作出供述.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吸收先前值班律师试点成果的同时,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详细在中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名义上的获得律师帮助权与实际咨询律师并获得法律帮助相对分离.尽管犯罪嫌疑人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仍需独自面对高压审讯,直至作出供述.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吸收先前值班律师试点成果的同时,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有关部门应当为之提供便利,产生了制度赋权的效果.就此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约见值班律师权,能够实现"名"与"实"的时空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构建多元化的刑事法律帮助体系,推动与刑事司法的国际准则接轨.重视值班律师的咨询与监督功能而不是见证作用,是值班律师有效参与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
值班律师、获得律师帮助权、法律咨询、程序监督
DF73(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AFX009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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