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检衔接中的实践冲突与规则重构
独立监察程序的立法构建使得监察调查具有了区别于刑事诉讼的特殊属性。此属性差异导致了监检衔接的实践障碍,主要表现于管辖、证据以及人身状态与权利方面。同样因为属性差异,《刑事诉讼法》中相对成熟和完善的侦、诉衔接机制难以直接适用,此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职务犯罪追诉的顺利进行。相关问题的解决需要规则的重构,具体应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立场下,借鉴《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设计,同时兼顾当前改革背景下国家对腐败治理效能的需求。
监察委员会、监察体制改革、监检衔接、监察管辖、律师辩护
D925.2;D922.11(中国法律)
2023-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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