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竞业限制协议
在竞业限制协议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的关系方面,我国存在将竞业限制协议仅与商业秘密挂钩的误区,实际上,竞业限制协议的可保利益比商业秘密更广泛,竞业限制协议不以商业秘密为唯一前提,商业秘密也并非只能通过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详细在竞业限制协议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的关系方面,我国存在将竞业限制协议仅与商业秘密挂钩的误区,实际上,竞业限制协议的可保利益比商业秘密更广泛,竞业限制协议不以商业秘密为唯一前提,商业秘密也并非只能通过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责任竞合说、责任聚合说与责任混合说三种观点,相比较而言,责任混合说更为合理.在竞业限制协议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关系方面,应保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对于新用人单位明知或应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侵犯商业秘密,就不应将其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业限制协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
D912.29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ZD141
2022-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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