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抵押后租赁的利益冲突规制——以《民法典》第405条为基点的分析
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释针对先抵押后租赁情形的规定较为混乱、不相一致,而现行正在实施的法律、司法解释均未对该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利影响的判断标准暂时没有相应的规定.租赁权应当以登记为租赁权公示的首要标准,转移占有为补充.判断租赁关系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应当区分当事人任意拍卖和法院强制拍卖两种情...>>详细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释针对先抵押后租赁情形的规定较为混乱、不相一致,而现行正在实施的法律、司法解释均未对该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利影响的判断标准暂时没有相应的规定.租赁权应当以登记为租赁权公示的首要标准,转移占有为补充.判断租赁关系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应当区分当事人任意拍卖和法院强制拍卖两种情形分别讨论.且带租拍卖价格贬损不必然影响抵押权实现.租赁关系的存续影响了抵押权的实现时,只有抵押权人可以主张该租赁合同无效.考虑到承租人的经济实力一般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生存居住的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我国可以参考缓期交付制度和抵押权人同意制度实施相应的承租人保护措施.
先抵押后租赁、公示标准、除去租、合同相对无效、承租人保护
D923.2(中国法律)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