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规制研究
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渎职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类犯罪在实务中存在共犯厘定存在局限的现状,同时存在部分关联行为作为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不协调、犯罪主体打击不充分的显著问题.针对既存问题,可采取以"依照本法...>>详细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渎职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类犯罪在实务中存在共犯厘定存在局限的现状,同时存在部分关联行为作为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不协调、犯罪主体打击不充分的显著问题.针对既存问题,可采取以"依照本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定罪"取代"情节特别严重"条款第一项之规定、增设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刑法规制对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渎职型犯罪、过失犯罪、刑事规制
D924.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35
202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