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初探
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理论界一直存在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两种争议学说。我国目前立法粗略且无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优化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混乱,这也从侧面印证了讨论本人可归责性的价值与必要性。纵观各国立法,尽管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本人可归责性,但均通过类型化补充和解释基本肯定了本人可归责性的存在,我国亦应尽快弥补这一立法缺陷。通过对体系解释以及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类比,利用风险归责原则判断本人可归责性更灵活且兼顾效率与公平,更有利于实际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益的实现。
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善意取得、风险原则
D923.6(中国法律)
2023-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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