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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2860.2002.08.018

论宗教信仰自由及其活动的法律界限

引用
@@ 一 宗教信仰具有法律上的正当、合理性.因为: 首先,信仰具有法律上的不可剥夺性质.人非机器,人只能有限地活一次:人生无常.活着的人生意义是什么?"归宿何处?家在何方?人活得怎样?"归结到一点:有限的肉体生命生活在世界上,除了首先满足于吃、喝、住、穿与人交往等等功能性需要,然后就要去探究上述问题,这就是人生的两大基本范围:物质社会和精神领域.精神追求是人不可或缺的支柱."人生自古谁无死"?超越死亡的只有人的精神、人永不停息地寻求生命意义的努力,"地球上最美的花朵是思维着的精神".否则,"人之异于禽兽几希"?当人们精神追寻指向较为稳定的主张,极度相信、尊敬,并由此感到自己的身心(肉体与灵魂)都有了可靠的归宿时,人便有了一种信仰.这种信仰是属于人的精神、思想、灵魂、良知和内心感情范畴的.法律只是调整人类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它无法规范人类的思想及其领域.思想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律涉足的对象.因此,信仰的自由是无法剥夺的.

宗教信仰自由、活动、人生意义、人的精神、法律、思想、肉体与灵魂、主体行为、物质社会、生命意义、肉体生命、精神追寻、精神追求、精神领域、规范、超越死亡、有限地、性需要、合理性、思维

B02;I20

200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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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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