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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报告公司"制度与我国资本监管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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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未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上市公司,当期达到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股东人数时,就成为"报告公司"(Reporting Company),需要按照上市公司的披露等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定期报告和披露信息.在我国,只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新三板挂牌的公司,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国正在进行《公司法》修改,是否需要在《公司法》中引入公众公司制度,尚在讨论之中.对美国报告公司的研究,有利于我们厘清相关的概念并建立相关的制度.

资本监管、报告公司

F832.33;F275;D922.281

2023-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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