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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券欺诈发行中介机构连带赔偿责任的初步探讨——以“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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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五洋债”欺诈发行案进行一审判决.该案系我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连带赔偿案,也是我国第一起证券诉讼代表人案,其判决势必对资本市场法洽建设产生重大和深远影响.秉持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惩戒力度的原则,杭州市中院“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的导向无疑是正确的.同时,依法治市,须审慎确定责任边界,遵循过罚相当的归责原则,不枉不纵、精准定责才能有效打击各种违法行为.鉴于笔者对发债主体(五洋建设)当时的财务状况及相关交易的背景、合同条款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等关键信息的获取仅限于已公开披露的范围,本文仅结合掌握的公开信息作一些初步探讨.

2021-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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