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化解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权等措施的推行,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凸显,公法法人的主体资格逐渐得以完善.新《预算法》赋予了地方政府为必须的建设投资筹措部分资金的权利,明确政府债务纳入政府预算,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也明确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等规则.同时也明确了地方债务受到政府预算的约束,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2019-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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