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产品业务国际监管框架及对中国商业银行影响分析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为增加场外衍生产品市场透明度,降低衍生产品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安全性的冲击,欧美等地监管机构加大了对场外衍生产品业务的监管力度.《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法案)、《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条例》(EMIR法案)、《非中央清算衍生产品交易的押品要求》等监管文件陆续下发.这些文件一方面强制要求标准化衍生产品实行中央交易对手集中清算,另一方面,要求其余场外衍生产品交易通过与交易对手逐日收付押品,实施更严格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这些要求构成了当前国际金融市场衍生产品业务监管要求的基本框架.自2016年底起,美国、欧盟、日本、香港、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均已纳入上述监管体系,覆盖了主要国际金融市场.中国商业银行要与国际交易对手开展交易,不得不应交易对手要求执行这些地区的监管规定.衍生产品业务国际监管条例变革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还将逐步加大.
2018-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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