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市场的 监管
征信监管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信息主体的权益.但为了防止征信机构和放贷人利用信息进行歧视安排或要挟作为债务人的消费者,客观需要在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保存和使用诸环节,对债务人进行法律保护.在实践中,这种保护的方式体现为债务人有知情权、同意权、纠错权和退出权,这些权利大多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并通过政府监管加以落实.通行的做法是:在信息的采集环节需要告知;在信息的使用环节需要授权;在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和保存环节需要有异议处理机制;同时针对上述三环节,需要有投诉查处机制和诉讼保障.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渠道和信息使用渠道必须清晰,可追溯、可异议、可纠错.在征信制度下,一个经济体内所有的放贷人作为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海量的个人消费者作为信息主体,均会不同程度地形成对征信机构的依赖,所以,根据维护信息主体权益这个理念,政府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一般要严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2019-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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