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能源主管部门:矿山地质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和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取得积极成效.2001年以来,相继采取一系列措施,组织开展摸底调查,颁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推进专项治理,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初步构建起开发补偿保护的经济机制.截至2015年,中央和地方及企业投入超过900亿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面积超过80万公顷,一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但总体上看,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仍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粗放开发方式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仍然严重,地面塌陷、土地损毁、植被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一系列问题依然突出.
矿山地质环境、环境恢复、地质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环境保护规定、资源枯竭型、专项治理、主管部门、治理恢复、治理规划、形势要求、土地损毁、生态环境、企业投入、摸底调查、矿山公园、矿山复绿、开发、景观破坏、经济机制
P64;F06
2016-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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