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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8704.2015.01.012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

引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前期工作,禁止“量身定制”,确保土地出让规范有序(一)明确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军事、保障性住房、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以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项目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

青海、省人民政府、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城市基础设施、管理长效机制、预防腐败、有偿使用、社会事业、商品住宅、量身定制、划拨用地、国家机关、国家安全、规范有序、管理工作、公共秩序

F29;F30

2015-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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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国土经略

1671-8704

63-1061/P

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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