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士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复垦、条例、耕地损毁、专职人员、专门机构、主管部门、有效实施、士地利用、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建设活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总则、县级、生产、配备、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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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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