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是一位法律实证主义者吗?——以伯尔曼对韦伯的批判为视角
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著名法学家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e)曾经说,"在对法律现代性的显著特征进行历史和比较研究的深度方面,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Berman)是唯一一位可以和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相提并论的美国人."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钟瑞华研究员亦有类似的评论,虽然与卡拉布雷西的角度并不相同:"伯尔曼对西方法律史的解读,与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遥相呼应,强调的是精神因素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或者更为确切地说是宗教教义和宗教观念对于历史发展(于韦伯是经济发展,于伯尔曼是法律发展)的驱动作用."①的确,尽管国内大多数法理学者强调伯尔曼的综合法学②对特殊论法学(实证法学、自然法学和历史法学)的批判,但是仔细研读伯尔曼的著述,作为法律史学家,伯尔曼在进行理论批判时,他将主要(甚至是唯一)火力对准了马克斯·韦伯.在他的主要作品《法律与宗教》、《法律与革命》(两卷)和《信仰与秩序》,以及他的学生小维特(John Wit-te,Jr.)教授整理的他的遗作《法律与语言》中,他都一而再再而三地点名批判马克斯·韦伯,而对于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重要学者,他提及甚少,更少批判,只是一直在泛泛地谈整合与超越.
法律实证主义、伯尔曼、主义者、马克斯
D909;A81;B82
202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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