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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之反思——以法文化为视角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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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年前的五一劳动节开始,中国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开车上路时,多了一道严苛的约束,按老百姓的简单理解就是,饮酒后驾车,可能被判刑.回顾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架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即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罪名——危险驾驶罪,这标志着醉酒驾车行为成为刑事犯罪;同时,这也是我国刑法中唯一一条以拘役为刑罚手段的罪名.该修正案实施后的半年时间里,“醉驾率降低”成了各地媒体最为热衷的新闻报道之一,纷纷赞扬刑法修正案的“威慑力”.与媒体一边倒的“赞颂”不同,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在“醉驾入刑”前后均对此保持着理性的关注甚至谨慎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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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5-0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45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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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302-21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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