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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制度初探——以水体损害修复责任的中德比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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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环境引起的公法上责任之界定 我国环境法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但从我国环境污染仍未完全得到控制来看,环境法的实施效率一直成问题.①2012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指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的监督缺乏法律规定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共性问题,”“强化政府责任和监督,加强法律责任和追究,”①“责任”成了关键词.

环境损害、政府责任、制度初探、水体、中德比较、法律责任、滥用行政权力、环境法、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效率、破坏环境、监督、环境污染、共性问题、法律体系、法律规定、修正案、关键词、追究

D9 ;F3

2015-0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6页

27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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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302-21712-1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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