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抑或因果关系推定——对《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解释分析
一、引言
我国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就该条规定的有关环境污染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我国学者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绝大多数学者尤其是民法学者主张其为因果关系推定,少数学者主要是环境法学者认为该规定应理解为举证责任倒置.①
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侵权责任法、学者、污染环境、污染纠纷、认定问题、法律规定、污染者、环境法、行为、损害、民法
D92;D9
2015-0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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