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型个人主义——论《选择的共和国》中的现代法律文化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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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型个人主义——论《选择的共和国》中的现代法律文化意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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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由中国现象触思表现型个人主义 近年来中国社会频频涌现出一些见诸大众传媒的“怪”象或新象,从以高难度行为艺术红遍网络的资深草根名人“芙蓉姐姐”到铺天盖地的昙花式自由个人秀,从“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地铁“女权卫士”到公开主张结婚权利的同性恋者,从反目情人的青春损失费索赔到农民工的艺术行为讨薪……如果前两组“怪”象犹属个人生活的自由选择或至多涉及“公序良俗”、无关法律直接痛痒的话,那么后一组现象则可以说直接涉入了法制运行系统及法律基本价值的领域,尤其农民工的艺术讨薪行为,是在以自我独特的声音表达对缺位法律和不公体制的控诉,以及对个人权利、个体正义与人性尊严的抗争.

表现型、个人主义、自由选择、共和国、法律基本价值、艺术行为、农民工、中国社会、运行系统、行为艺术、同性恋者、声音表达、人性尊严、结婚权利、公序良俗、个人权利、芙蓉姐姐、大众传媒、损失费、高难度

D90;R47

2014-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27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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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治论衡

978-7-302-21712-1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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