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英美古典法学与信托法的体系化
直到19世纪中叶,所有关于信托法的论著仍延续着17世纪培根(Francis Bacon)的《用益法解读》(Reading on the Statute of Uses)的模本.①这些著作更多地将其研究对象描述为“用益”而非“信托”.②特别是,他们以实用的方式对待《用益法》对不动产转让(conveyances)的影响.事实上,他们将信托(或用益)作为不动产转让法或财产转移(settlement)法的分支看待.不过,到19世纪中期,随着埃尔登大法官生涯的结束,开始出现了体例不一样的著作.
英美、法学、信托法、体系、动产转让、用益法、著作、对象描述、财产转移、培根、模本、论著、解读、法官
D92;D9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08&ZD001子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2014-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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