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形式司法审查抑或弱形式司法审查?——一场有关司法审查性质的论战
2001年,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伽得鲍姆(Stephen Gardbaum)教授发表了《宪政的新邦联模式》的论文.他在分析了英联邦下的加拿大、新西兰和英国三国的《人权法案》后认为,①这三国的司法审查模式将有助于将宪法权利从司法垄断转向更为丰富和平衡的制度内对话,由此减少了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和民主决定之间的紧张关系.①在2008年的《弱法院、强权利:比较宪法视野下的司法审查和社会福利权》一书中,哈佛大学的图什奈特(Mark Tushnet)教授进而将这种新邦联模式总结为弱形式司法审查(weak-form judicial review).根据图什奈特教授的研究,弱形式司法审查是一种当立法者与法院对宪法的解释不一致时尽可能保持立法至上的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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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7;D91
2011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11FXC021
2014-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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