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评《侵权责任法》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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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评《侵权责任法》第65条

引用
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所引起的污染和破坏环境并造成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乃至环境权益等损害的侵权行为屡屡发生.为追究这类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以救济受害人,我国《民法通则》采取了“二分法”的做法.一方面,在《民法通则》第124条中做出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污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民法通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他人损害、身体健康、人为活动、破坏环境、经济建设、环境造成、环境权益、防止污染、产业活动、保护环境、受害人、二分法、生命

D92;D9

北京理工大学科技创新计划重大项目培育专项计划2010年项目项目代码:3230012210902;2010年环境保护部课题“环境行政立法与政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35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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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302-21712-1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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