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法律系统中的地位
受到系统论影响的理论和实证性一般观察都认为,一个系统的分出要求其内部的分化,这种内部分化随着系统本身的发展而发展.①建立在沟通基础上的社会系统之分化,即便在其最初阶段(在诸家庭的某种分割形态出现以前),也只有将在场人们的互动与整个社会区分开来方才可能.这意味着,在场者的互动必须考虑同不在场者的社会关联,然而这只能有选择地得到考虑.是故我们不得不认为,只有法律系统内部分化,整个系统才能完全分出.然而,整个系统的分出并不限定内部分化的形式.
法院、法律系统、内部分化、一般观察、社会系统、社会关联、不在场者、系统论、实证性、社会区、形态、形式、理论、家庭、基础、分割
D90;S75
2012-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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