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城堡门前的乡下人
从社会生活、经济塑造法律(狭义并从民族国家创设法律视角看,而不从广义乃至于将惯行、习俗等也视为法律)或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经济看,法律从来不是逻辑自洽的规范体系,或从来也不是以规则为对象的自足的法律科学.就像边沁、奥斯丁实证分析法学以来,尤其凯尔逊要努力建构的自足的“纯粹法学”.当然,善于思辨抽象的德国人,更是锤炼、精雕细刻了一个所谓自足的概念法学,并由此孕出一个婴儿——德国民法典为其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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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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