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对现代法治的贡献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与现代法治的起源(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刑法理论上一般将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分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放逐出境,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第40条规定:“国王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有之权利与公正裁判.”这些规定是当时的贵族、僧侣及市民为了抑制国王的专制、保护其既得利益而迫使英王制定的,它使英国人的人权在法律形式上得到了保护,奠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此后,英国相继出现了一些宪法性文件,使上述规定的基本思想得以存续.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规定:“国王非依法律的判决,不得逮捕、审讯任何自由人,不得做出没收的判决.”1688年的《人身保护法》对保护人身自由以及关于审判的“适当的法律程序”做出了规定.这些具有历史意义的表述都从不同角度巩固了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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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56;D92
2011-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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