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哈贝马斯的哲学看现代性与现代法治
一、前言关于什么是现代法,众说纷纭.梅因把从古代法到现代法的演化理解为从“身分”到“契约”的进程.①韦伯则提出“理性法”的概念,认为现代法的特点是它的理性化和形式化,即是说它是一套有普遍适用性的抽象规范,其运作有相对于政治、宗教和道德的自主性②.昂格尔进一步指出,现代法是一种独特的“法律秩序”,具有普遍适用性、自主性(包括实体上的、制度上的、方法上的和职业上的自主性)、公共性(即是由政府而非由私人团体实施的)和实证性(即是说它是成文的、明确的).
哈贝马斯、哲学、现代性、现代法、普遍适用性、自主性、法律秩序、形式化、实证性、理性化、理性法、古代法、公共性、昂格尔、宗教、制度、职业、政治、政府、演化
D90;D92
2011-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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